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艾菲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艾菲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艾菲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互联网银行财产、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传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四、2020年6月8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和2020年8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