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豫16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聚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俊光,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化厂,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自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7日,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腾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自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天腾装饰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侯自海电动吊篮租赁费30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同意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河南天腾装饰公司不再追究候自海电动吊篮安装不当造成的玻璃幕墙破损的损失。
三、双方就本次电动吊篮租赁关系永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侯自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7.5元,减半收取328.75元,由河南天腾装饰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调解协议已于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王久芳
审判员 张子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