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单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11005976064692。
法定代表人:程聚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艾菲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黄岗寺小区大门西侧门面房1F。
法定代表人:庞钧文,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艾菲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在二七区,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原执行案号:(2020)豫01执153号】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一庭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燕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