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3803号
原告:河南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全合。
住所:兰考县。
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聚霞。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河南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