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锋,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程聚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月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梦磊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