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602民初470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单元2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计19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