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荆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鄂10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现因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账号62×××77)和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登记信息:***,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94号,坐落荆州区北京升片区还迁安置房第7栋1**10层4号;***,CQ201414041-1,CQ201414041-2,坐落沙市区江津西路××住宅小区××)。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合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