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骈东方与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85号
原告:骈东方,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51001468。
法定代表人:牛秋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献国,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环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3395Y。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府前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24339C。
法定代表人:李军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锋,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骈东方与被告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骈东方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骈东方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建岭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