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97号
原告:骈东方,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5100146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献国,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环路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3395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府前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24339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骈东方诉被告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骈东方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骈东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骈东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