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8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2233505Y,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浦星公路90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B座六层602。
法定代表人:唐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0902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08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交付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年6月18日(2020)苏0902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086.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