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2827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827号之一
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2233505Y,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浦星公路90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B座六层602。
法定代表人:唐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1元,依法减半收取4056元,由原告上海文辅机场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