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波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绿波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10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波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2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