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都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都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30民初689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都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58818-8,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河东新区pan>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制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都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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