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聂怀胜诉被告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聂海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4民初202号
原告:***,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平村人。
被告: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81.2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翟晓燕
审判员王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