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2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82941.18元(含案件受理费6859元、执行费5459.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