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与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俊明,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楠、李彦东,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炜君,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俊明,被告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楠、李彦东,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炜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人员死亡费用、票据补办费用以及刻章和汽车钥匙补办费用、玉器手表、工人窝工损失、装修费用、暖气费用、现金、货物生活办公用品损失(包含经营损失)、旧钱币以及纪念币、房屋受损等损失共计1907529.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4日11时40分,位于榆次区汇通南路**由被告城建公司经营所有的泽惠水果批发市场西侧临建库房发生火灾。经榆次公安消防大队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榆公消火认字(2019)第0013号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城建公司泽惠水果批发市场内西侧临建库3号棚,起火点为3号棚南侧中部,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原因引发火灾;排除放火原因引发火灾;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排除3号棚南侧中部的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导致火灾发生。后被告一城建公司向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7月1日,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晋中消火复字(2019)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榆公消火认字(2019)第0013号认定书。城建公司泽惠水果批发市场内西侧临建库3号棚是被告一城建公司私自搭建的临时违章建筑,被告二***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告一承租该3号棚。火灾事故发生后,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9年2月14日贴封条封存了火灾事故现场,直至2019年7月1日晋中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后才通知原告进入房屋开始经营。同时,该火灾烧毁原告自营的榆次大鹏标准件商店内货物、生活用品、办公用品、货架、现金、首饰、旧钱币以及纪念币、印章、票据等物品,并造成原告雇佣工人翟贺与杨莎莎之女翟笑楠死亡。由于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经营的店铺被关封,导致原告经营损失和工人窝工费用损失。另外,房屋主体结构因火灾其使用年限减损以及墙面、房屋内饰需要重新装修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二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请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1、答辩人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是对榆次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有异议。2、被告***承租只是答辩人位于水果市场西区三号大棚的场地,并不是房屋。3、退一步讲,假设消防大队对火灾的认定是明确的,答辩人从未向被告***承租的场地提供水电,如果在3号棚南侧中存在线路,也系被告***私拉电路,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火灾的引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辩称,1、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真实性与被告城建公司代理人意见一致。2、其是租赁城乡建设库西区三号大棚的场地进行水果批发,该场地没有私自形成线路,都是租赁时存在的线路,榆次区消防大队勘验笔录能够说明,起火线路是由于被告城建公司南侧第三间商铺二层插座中的黑色电线烧毁引发的。第三间商铺是城建公司所有的,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诉讼应以其所起的字号“大鹏标准件商店”名义起诉,并列实际经营人,本案所列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请求的所有项目中,既涉及由于垫付死者丧葬、赔偿费用而行使的追偿权纠纷,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事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项、第一百五十四(三)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6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靳三波

审判员  苗夺刚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