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4252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9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递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有价证券、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