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665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