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财保51号
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滨海锦城综合楼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MWWT1B。
法定代表人:常占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91380854Y。
法定代表人:商龙生。
被申请人: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859247339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