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执保63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滨海锦城综合楼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MWWT1B。
法定代表人:常占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91380854Y。
法定代表人:商龙生。
被申请人: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8592473396W。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6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合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立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唐山华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