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保559号

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胶州李哥庄分理处38×××98账号的存款11469750元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胶州李哥庄分理处38×××98账号的存款1146975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559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4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