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风畅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居委会工商街58号-2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辉生,总经理。
原审被告:淮安国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苏住所地嘴镇原茭陵乡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国仪,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风畅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淮安国淮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淮安风畅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3日签署的《金湖国顺60MW风力发电项目塔筒及法兰采购合同》,该合同第21条约定: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提交至甲乙双方所在地有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此本案不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涉案《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提交至甲乙双方所在地有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