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551号 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南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冻结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14697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本院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1469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551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3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