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899号之一
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大沽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924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四层B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6418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9号3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7270523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应退还原告33662元),由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