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8629号
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大沽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924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3元由原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