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8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79234N。
法定代表人:汪金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鸿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贵州公路集团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琴,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7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7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争议系属民事领域的侵权纠纷,并非行政征用纠纷。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征收和征用具有本质区别,征用所有权没有变化,只是暂时丧失了物的使用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却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实施征收,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因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土地进行高速公路建设的行为系土地征用纠纷是错误的;其次,征收和征用虽说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具有临时性,而通过案涉地块的客观现状可知,如被上诉人一味的再进行建设,极有可能变成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具有临时性使用土地的特征,所以,本案的争议并非行政征用纠纷。再次,被上诉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合法的取得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上诉人,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截止目前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连土地收回决定都未作出,所以,被上诉人不可能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在上诉人地块上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交建公司二审答辩称:1、上诉人所取得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用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上诉人引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是对该条款的歪曲理解,该条款解决的是房屋征收的问题而非土地收回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处理本案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诉人若不服该征收征用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3、根据赫章县人民政府针对上诉人行政赔偿申请作出的决定书,赫章县自然资源局正在实施针对上诉人的土地收回程序,根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上诉人因不服该决定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公路公司答辩称:认可交建公司答辩意见,另外,我方是施工方,不具有土地征收的权利,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建设的行为,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至土地平整状态并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3日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区,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3日,营业期限为2016年5月3日至长期。2016年6月16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向赫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赫章至六盘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的批复》(毕府复【2016】61号),载明原则同意该县认定的《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赫章至六盘水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16年9月6日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查的意见》(毕市交发【2016】17号),载明同意建设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项目,路线项目起于赫章县野马川镇,与毕威高速(K88+900)十字交叉(预留往镇雄方向匝道),途径威奢、大韭菜坪、兴发、雉街,在呼拉寨附近进入六盘水市,后经木果、汪家寨、落飞戛,终点以水淹坝枢纽接六威高速(K30+120)及六盘水西联络线。路线全长约71公里,其中毕节市境内42.3公里,六盘水市境内28.7公里。2016年9月8日赫章县国土资源局向**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黔【2016】赫章县不动产权第××号),载明权利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野马××镇××村园区大道西南侧,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国有土地/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22107.00平方米,使用权限为2016年7月12日至2066年7月12日。附记载明该宗地为赫章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6月23日挂牌出让的2016-CR-05地块,竞得者为**,于2016年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2016年12月7日赫章县城乡规划局向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地字第**明有效期贰年,用地单位为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成品玻璃加工成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在野马××镇××村园区大道西南侧,用地性质为新建,用地面积22107.00平方米。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20000201700011号),载明项目名称为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拟选位置毕节市赫章县、六盘水市水城县、钟山区。2017年10月24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向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镇雄至赫章段(毕节境)、赫章至六盘水(毕节境)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毕府复【2017】61号),载明原则同意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镇雄至赫章段(毕节境)、赫章至六盘水(毕节境)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名义行文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0月30日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向赫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镇雄至赫章段(毕节境)、赫章至六盘水(毕节境)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毕高铁指通【2017】20号),载明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17】1705号),载明同意建设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2017年11月16日赫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赫章段)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51号),载明拟征收野马川镇等部分集体土地用作宜宾至六盘水(赫章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面积以实地测绘为准。2018年6月赫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赫六、赫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及坟墓搬迁的公告》(2018第28号),载明决定对赫六、赫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赫章境内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及坟墓搬迁,征收及搬迁单位为赫章县人民政府,实施部门为赫章县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赫六、赫镇高速公路建设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及搬迁范围为赫六、赫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红线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及坟墓。2019年8月25日赫章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和**下达《赫章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函告通知书》,该通知书于8月26日送达**。2019年8月28日赫章县人民政府向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和**下达《赫章县人民政府函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当日送达**。两份通知书均载明赫六高速公路建设经过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需征用该公司部分土地和拆除部分建筑物、构筑物,从2019年7月份以来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征拆补偿有关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基于赫六高速公路工期紧迫,2019年8月底前必须对此段进场施工。关于高速公路经过该厂的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补偿事宜,经与高速办沟通,鉴于该厂土地是通过国土部门出让获得,对公路建设占用该厂的土地可按拍卖价格略作上浮协商补偿,对建筑物(构筑物)部分则按高速公路征拆标准予以补偿。2019年8月29日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勘丈登记,作出《赫六高速公路赫章段建设房屋拆迁勘丈登记表》、《赫六高速房屋征收附属物登记表》。2019年8月30日赫章县公证处就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制作《证据保全物品清单》和《拆除现场录音录像光盘》。同日,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之后涉案土地用于宜宾至六盘水(赫章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另查明,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赫章至六盘水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人为赫六公司,承包人为公路公司。交建公司为赫六公司大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之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征收部门或行政机关侵犯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赫章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8月28日向**下达《赫章县人民政府函告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赫六高速公路建设经过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需征用该公司部分土地和拆除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并告知了相关土地征用补偿方案。且2019年8月30日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之后涉案土地已用于宜宾至六盘水(赫章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故本案系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因土地征用行为是行政行为,原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被侵犯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二审中,二被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成立毕节地区的通知》、《市指挥部更名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成立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拟证明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是由毕节市政府成立,该指挥部是包括本案在内的毕节市范围内具体事实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2、《赫章县行政赔偿决定书第1号》、《行政赔偿起诉状》,拟证明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已就其被赫章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等申请了行政赔偿,并向毕节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3、《赫章县行政赔偿决定书第2号》、《行政赔偿起诉状》,拟证明**已就其被赫章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申请了行政赔偿,并向毕节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中三份政府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本案强制拆除行为虽由赫章县政府实施,但占有使用该地块的主体是两被上诉人,而赫章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收回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两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的土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赔偿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以及相应的赔偿起诉状能够证明上诉人系要求赫章县政府对于被其拆除的地上建筑物进行赔偿,而本案系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侵占的土地,所以不具有关联性,第二号决定书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根据该赔偿决定书记载,赫章县自然资源局正在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能够证明案涉土地尚未被收回,目前上诉人仍然持有不动产权属证明,其次,赫章县政府认为其需要承担责任的部分仅限于赫六高速占用土地范围内的部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及《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赫六高速占用土地范围向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建筑物,该部分土地虽未被占用但上诉人仍无法继续使用,该部分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提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能够达到被上诉人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经查,**系赫章县鸿鑫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宜宾至六盘水高速公路赫章至六盘水的建设须经过该公司,2019年8月25日,赫章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该公司及**下达了《赫章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函告通知书》,2019年8月28日,赫章县人民政府向该公司及**下达了《赫章县人民政府函告通知书》,两份通知均载明因赫六高速建设需要征用该公司部分土地和拆除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后因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赫章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所属土地强制征收使用。赫六高速建设使用的案涉土地是赫章县人民政府征收后交付赫六公司使用,现**因案涉土地被使用而提起侵权之诉,其实质是在否定赫章县人民政府对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效力,但对该行政行为的评价,应属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涵盖了征收和征用的情形,即无论本案属征收还是征用,均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裁定将赫章县人民政府所作征收行为表述为征用虽有不当,但不能得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结论,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曹建军
审判员 代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