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024民初1546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告***,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居民。
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资款21285元,支付***工资款8778元。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二原告在被告处务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1285元,分别于2014年3月8日、2015年1月10日为***出具了欠条。被告共拖欠***工资8778元,于2015年1月9日为***出具欠条1份。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工资,被告不予给付。
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务工,被告拖欠二原告工资未付。2014年3月8日,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工资款壹万伍仟***(15600)***2014、3、8”,该欠条上加盖有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印章。2015年1月10日,***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伍仟***拾元伍元整(5685、)***2015、元、10号”。2015年1月9日,***为***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内容为:“欠条今欠***捌仟柒佰柒拾捌元整(8778、00)***2015、元、9号”。后经二原告催要,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务工,被告拖欠二原告工资未付,有被告为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欠条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有履行给付工资款的义务。故本案二原告要求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款21285元、支付***工资款8778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许昌市腾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青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