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执173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4,181.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04,181.7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丘291栋1层01在建工程厂房、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丘289栋在建办公楼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另案中进行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晓娟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刘玉超
书 记 员 郜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