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991775659。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琦,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阿什里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301010246346Q。
法定代表人:叶尔江·塞别斯汉,系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哈提·阿不都拉,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系阿什里乡司法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648.7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70,648.7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欠款总额为370,648.73元,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185,324.37元;剩余欠款185,324.37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以300,609.6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三、本案执行费5,460元,由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自愿承担;四、如被执行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人民政府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给付款,申请执行人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就全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8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