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545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丽景尚城74区2丘28栋4层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有误为由,自愿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