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2674号
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地窝堡北一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艾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南公园西路丽景尚城(74区2丘28栋4层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秀,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2021年5月13日中止审理。2022年3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3月15日恢复审理后,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计3787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向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