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602民初2609号
原告山西**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军,职务总经理。
地址朔州市民府东街6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右玉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玉勋,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应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昊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阴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日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右玉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平鲁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应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原告山西**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提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书。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