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76R,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883899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金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给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8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广明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