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5层1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现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3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设备设施采购合同》,合同首部明确写明该产品是为华润电力(六枝)有限公司2*660MW新疆工程烟气脱硝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所供,该项目所在地为华润电力(六枝)有限公司2*660MW新疆工程烟气脱硝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因此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且在合同首部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东渠路西二巷6号清华科技园嘉名国际1栋C座12层,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并未不当。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冠华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