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

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8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曹商初字第739号
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
负责人:蒋锡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岑桢,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张辛庄。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2元,减半收取5911元,由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祁保忠
审判员  王景云
审判员  魏卓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