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0118号
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76R。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董事长。
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