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76R,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纤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699182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纤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在(2019)苏1204执862号案件中一并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8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