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

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76R,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883899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金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声学技术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欧菲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并至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
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双方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剩余债务。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期限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恢5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