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财保225号
申请人: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郑函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王宝某,总经理。
申请人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楼;2.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3166。开户行:农商银行恒口支行,账号:2707014601201000016296,账号:2707014601201000017041,账号:2707014601201000021412),冻结金额为6607801.31元。申请人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移民搬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607801.3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唐 恒
审判员 袁 朴
审判员 康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章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