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保70号
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其他的财产在价值7091539.5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其他的财产在价值7091539.50元额度范围内进行了冻结,故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保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