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028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1131180A,法定代表人:袁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52152483X,法定代表人:郑函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峰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传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