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财保171号
申请人:**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汉滨区五里镇民力村。
法定代表人:任玉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田,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郑函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闵存军,男,汉族,**市汉滨区人。
被申请人:汪成波,男,汉族,**市汉滨区人。
申请人**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闵存军、汪成波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1759元。申请人**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闵存军、汪成波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175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杜圣林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