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0924民初1246号原告某某与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4民初1246号
原告:***,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紫阳县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紫阳县紫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48641158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虎,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紫阳县城关镇。
被告: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国贸大厦A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5215248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省留坝县人,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