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_1
石泉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2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2执1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