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滨区应急管理局与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

2019)陕09021443

申请执行人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原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在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郑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银,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汉滨区应急管理局2019722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照本院2019)陕0902行审43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并向本院陈述本案涉及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对事故方赔偿已到位以及企业目前的困难。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并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被执行人对处罚的认识、相应事项的履行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履行能力,表示可以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王建红

党琰君

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李青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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