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原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在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康市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郑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银,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汉滨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照本院(2019)陕0902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并向本院陈述本案涉及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对事故方赔偿已到位以及企业目前的困难。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并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被执行人对处罚的认识、相应事项的履行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履行能力,表示可以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王建红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党琰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青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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