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民初416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新城街道伊宁路**财富天地****。
第三人:额敏路政管理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桥南中心路**
原告***与被告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额敏路政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以被告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费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费已给付”为由,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元,投递费150.00元,合计4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建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席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