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4225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和平商业街(老新华书店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塔斯特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在本院执行***与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账户为塔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第十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所有资金是由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给该项目中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专用款。故请求撤销账户冻结。
本院查明,塔城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账户系塔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专用支付账户。
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裕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225执641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