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财保5号
申请人: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达尔罕街南、建设路东库房内价值1116520元通风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0152500000000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达尔罕街南、建设路东库房内价值1116520元通风设备,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申请人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015250000000005)作为担保。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源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萨日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