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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1民初1028号
原告:余海,男,1972年3月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与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海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