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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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1民初62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个体,5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沈日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