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1民初62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个体,5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沈日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二连浩特市连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